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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分工会组织深入学习《侵权责任法》

发布时间:2010-07-19 00:00本文来源: 工会
    2009年12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侵权责任法》将于201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在《侵权责任法》中第十一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,对医患双方产生医疗纠纷后,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,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。为正确理解、准确把握该法律的精髓和内涵,更好的贯彻执行。6月21日,机关分工会组织全面学习了《侵权责任法》的相关条例,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,强化责任意识,遵守医疗法规,注重细节,坚持“以临床为中心”的服务宗旨,热情服务、用心服务、优质服务,尽最大努力为临床服好务。会上,机关分工会主席结合医院实际,就认真学习、深刻理解、正确贯彻执行法律规定提出了要求。不仅全院医护人员要加强学习,机关更应带头学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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